孝昌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案件中,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剧增,有购买过期产品的、购买未经许可药品的、购买冷冻食品质疑超范围加入添加剂的等等,其中职业打假人全方位针对各种产品在购买后进行投诉举报及提起诉讼,趁机索要高额赔偿。对此,一方面打假人促进了商家按规范标准实施经营活动、销售合格产品,另一方面,大范围的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致使市场环境本就不好的商家不堪重负。
简要案情:
张某欲在淘宝店铺网购金骏眉茶叶自饮及送人,经比对后选定了正在做活动的某茶叶网店,张某联系客服欲购买十斤茶叶,该店活动限购五份,无法拍下十斤茶叶,张某便多次要求店铺修改限购,方便拍十斤要送人,该网店因为一般购买茶叶习惯的人买不了那么多,加上店铺被大量打假骚扰举报投诉,就在出售邮寄该笔订单时购买了价保服务。张某收到货物后即拆箱查看,次日便与某检测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要求鉴定所购茶叶是否添加柠檬黄,检测机构按委托人要求更正了检测报告(原报告作废)。
本案中张某在网购后疑心产品添加了柠檬黄送检,并未申请延长收货与商家协商解决或要求退货,而是收货后即送检并在报告出具后直接向市监局投诉,同时于检测结论明确后用另一淘宝账户及另一购买人和地址又下单一份不同规格的同一产品保存用以固定证据,在市监局不予受理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销售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到投诉后已留样送检,结论合格。
案例分析:
张某的行为表示对食品安全有怀疑时,未运用成熟的网络交易机制(即成交时间规则和投诉处理规则),不阻止、不迟延系统确认成交,完成了交易款项从网络平台到平台经销商的划转,形成既定事实;知晓检测结果,再次换号象征购买,固定证据。取得更正修改后的检测报告便即刻分别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索赔。在市场监管部门回复不能解决赔偿诉求后,委托律师查询销售者登记信息,向法院起诉。
张某在整个购买、检测、投诉、起诉、举证活动中按经验判断不合常理法则,有人为设计,不当成就条件,多方参与,身份转换,高额索赔,制造、扩大争议之嫌,法院难以相信普通消费者会有如此消费习惯,更难以相信普通消费者怀疑或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的通常做法会像张某这般辗转复杂、精致周全。
网购消费者维权应按费效比,应遵循平台反映,消协投诉,监管部门举报,司法诉讼合理路径;网购各方均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自身损失扩大,遵循诚信原则。有责任遵守相应规范、委托权威检测机构,在发现问题后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要为行业健康发展,为全民全社会食品安全作贡献。
关于本案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从个体狭义角度看,应经济适用,理性止损,合法维权;从全体广义角度看,对产品购买者的投诉、举报、应当重视,积极高效的介入处理,化解争议。司法诉讼只能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网络信息买卖)产品责任纠纷时,首先要科学规范地对争议产品进行定性;其次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的举证和相关主体应就缺陷产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举证要求是不同的。按照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规定和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原则和实际可能,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尤为重要和有效。本案中张某就上述两方面的举证是较为薄弱和欠缺的。最后要对产品购买者、销售者在争议发生时的主观、客观活动综合分析。从产品特性、普通消费者的通常习惯,购买者的后续行为等多方面、多因素,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运用日常经验,对当事人尤其是购买者的行为进行情理法多角度的判断和处理。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用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从保护企业角度,鼓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坚决抵制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是赋予消费者合法维权的宝剑,而不是所谓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