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对丁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审理,从2009至2011年3年间,孝昌县花园镇青年男子丁某某先后以其个人、其妻宋某某、其父丁某芳等人的名义,分别在3家银行办理5张信用卡并使用,恶意透支本息共计33万余元,银行多次催收丁某某拒不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丁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申办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丁某某超过规定限额使用,孝昌工商银行于2013年7月28日及2013年11月18日向丁某某催收,经多次催收,丁某某拒不偿还。截止2014年4月8日,丁某某在工商银行透支本息累计达57178.41元。
2009年8月、2010年3月及2009年12月,丁某某分别以其本人、其妻子宋某某、其父亲丁某芳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孝昌县支行申办信用卡3张,并由丁某某使用,丁某某超过规定限额使用,孝昌县农业银行向丁某某于2013年6月打电话催收、2013年8月发送信函催收、2013年12月打电话催收、2014年2月19日及2014年3月5日上门催收,经多次催收,丁某某拒不偿还。截止2014年3月5日,丁某某在农业银行透支本息累计达123011.68元
。 2011年6月25日,丁某某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办信用卡,丁某某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经交通银行于2013年1月及2013年2月多次催收,丁某某拒不偿还。截止2014年5月12日,丁某某在交通银行透支本息达151937、63元,费用为28518、22元。
综上,丁某某在上述三个银行恶意透支本息共计332127、72元。2014年4月21日丁某某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投案。
我院认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自己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