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兄弟俩共同出资建筑位于城区一房屋,双方出资比例各一半,建成后,房主登记为弟弟余某某。2005年,兄弟俩协商,弟弟愿意将其一半产权出售给哥哥并从同建房屋搬离,哥哥当年给付弟弟6万元。2008年,又给付2万元。此后,哥哥多次要求弟弟协助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弟媳以不知道房屋已出卖为由,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哥哥余某某无奈将弟弟、弟媳诉至法院。当弟弟、弟媳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时,知道是哥哥将他们告上了法庭,原本感情亲厚的一家人因此形同陌路。
通过孝昌法院人民陪审员QQ工作群,陪审员罗火东得知这一案情,主动请缨为所在社区内兄弟俩做调解工作。民二庭庭长姚建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悉委托社区主任罗火东协助调解。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兄弟俩接受调解,哥哥余某某自愿增加给付购房款8万元,弟弟、弟媳也同意协助办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该案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