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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猫被抓起争执,诉前调解促双赢

来源: 立案庭 时间: 2024-10-30 17:10 点击量: 941

随着宠物经济的兴起,付费“宠物店”成为一种新颖的消费模式,可爱的小猫小狗吸引了众多消费者,但在与小动物亲密接触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宠物猫咬伤人引起的纠纷案。

 

案件起因:

廖先生周末带女儿心心(化名)到商场游玩,看到一家由某宠物店提供有偿撸猫服务,廖先生便付费购买门票让女儿入内游玩。在撸猫过程中,心心被猫抓伤,随后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该伤口需要接种狂犬疫苗。

宠物店老板认为,心心与动物近距离接触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造成心心被抓伤的结果不属于店内责任,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廖先生认为宠物店未尽到提示监护人正确看待撸猫的风险性,又因自费撸猫,宠物店应当尽到保护义务,因此宠物店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心心及其父母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2516.64元。

 

法院调解: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并向当事人普及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因势利导,一步步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均作出相应让步。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宠物店承担60%的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一矛盾得以解决。

诉前调解成功,这起矛盾纠纷能在未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得以解决,也无需负担案件的受理费,极大的提升了矛盾解决的效率,也为当事人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感。

通过双方调解,双方表示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解决有了新的了解,未成年人在进入此类消费场所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醒未成年人接触宠物时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免抓伤或咬伤。宠物店老板也将改进经营方式,应当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监护职责,做好宠物伤人的预警措施,以及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完善警示标志,以保障经营安全,避免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