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坚持按诉讼程序、司法规律办案,并不代表法院只能机械执法,是没有感情、冰冷生硬的裁判机器。司法越贴近民心,越能体现公正。法官要有怜悯之心,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特别关注弱势当事人和不幸当事人的利益,用法官的良心来改变当事人之间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这是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的内在要求,也是更高层次和实质意义上公平的体现。为此,孝昌法院今年将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敬法爱人” (“敬法”就是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爱人”就是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和干警体现人文关怀,让司法的阳光普照每一个人,让组织的温暖传递给每一名法院干警)和“三个尽量”大学习、大讨论、大实践活动,力求通过司法作风的根本改变,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信任法官、信赖法院、信服裁判。
一、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大多数都是迫不得已。作为法官,首要的任务是让他们打一个快捷、明了、公正、受尊重的官司。一要强化立案救助。积极推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以及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切实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立案不便问题。深化和完善诉讼费减免缓制度,让没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二是强化审判救助。建立因时、因地、因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宣传法律、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三是强化诉讼指导。立足国情、县情,强化解释,特别是对贫苦、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要加强诉讼证据搜集、判断的指导,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四是强化执行救助。重点治理“消极执行”,且对一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及时实现和保护,生产生活陷入困境的申请人给予适当救助,帮助他们缓解暂时困难,促进社会和谐。
二、尽量心向弱者,减少司法的对抗性。从公平的角度讲,人民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应该是一视同仁的,法官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瞧人,但我们还要尽可能地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和同情,“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从法理之外、情理之中给予弱小当事人更多的关怀和鼓励,因为对于强者来说,这些关怀和鼓励或许微不足道,但对于弱者来说,却是为他们开启了另一扇生命之门。第一,要注重诉讼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生存状态和心理特点,通过耐心细致地宣讲国家政策和法律,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引导矛盾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第二,要注重利益平衡。法官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心向弱者,并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智慧说服对方换位思考,尤其在审理如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时更要如此。第三,要注重办案效率。越是处于弱势的一方越需得到救济,尤其在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婚姻家庭等涉及群众衣食住行、安危冷暖等切身利益的案件时,要在依法、稳妥的基础上,尽量高效、快捷处理,让当事人尽快回复到正常的生活状态,减轻他们对生活的焦虑感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感。
三、尽量体现裁判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努力让司法裁判得到社会的认可。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起码的道德”。作为法官,既要做一个法律人,又要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做一个政治人、社会人。当道德审判与司法审判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发挥对正确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以实现“情理法”的统一。首先,要克服就案办案思维。尤其在处理那些法律规定模糊,特别是涉及社会伦理、公共道德等敏感案件时,不能脱离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不能超越当下社会的普通价值观念,不能远离社会公众的普遍预期,更不能制造 “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其次,要倡导善良风俗。法官要将善良风俗中蕴含的法理予以合理解释,争取以诉争双方的共同点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面,为诉争双方创造和解契机。最后,要发挥司法对道德的引领作用。一个好的裁判不仅能平息矛盾双方之间的纷争,还应当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法官在处理涉及法律与社会道德存在冲突的案件时,要善于把握社会主流道德取向,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融入到审判的全过程,并通过强化裁判说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社会认同感,最大限度地提升裁判的道德建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