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9月13日晚19时许,同案参与人吴某某来到被告人陈某某家邀约一起打麻将,看见其麻将机上有吸食毒品麻果的东西,就问有没有麻果?陈某某便拿了三颗给吴某某。8时许,公安人员将一起吸食麻果的二人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吴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果。被告人陈某某针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利用自己的住房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示,并非只有吸毒、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