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孝昌县季店乡人陈某(1995年8月生)因盗窃被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法院于4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法院查明:2012年8月和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先后窜至孝昌县城区“阳光网吧”和“创世纪网吧”,乘人熟睡之机,分别盗得在网吧上网的黄某黑色直板触屏I9100G型三星手机和蔡某(女)橙色触屏E1型步步高手机各一部。之后,陈某将所盗二部手机低价卖给孝感市孝南区某手机店老板何某,共计得款4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后经鉴定:被盗二部手机共计价值3199.2元。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