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肖某、宓某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判处被告监护人肖某某、宓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损失5000元,被告肖某某、宓某某互负连带责任。
2017年8月13日原告李某在孝昌县花园镇某药店守店,凌晨2时许,其突然听到店内门铃及抽屉响动,拉开门帘发现被告肖某、宓某在店内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报警后,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抓获被告肖某、宓某,经查实盗窃现金5000元。因被告肖某、宓某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不构成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他们的盗窃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故由他们的监护人肖某某、宓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监护人改善家庭环境,提高监护帮教能力,明确“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