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二日,城关法庭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元离婚纠纷案。很明显张某系肢体残疾人。询问中又了解到被告徐某元系聋哑人。考虑到残疾人可能遇到的困难和不便,办案人员更多地考虑了如何为他们提供方便。本案中,对原告而言,办案人员主要考虑了当事人往返途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如能不能上下楼梯、需不需要他人搀扶等。虽然当事人对此可能做了必要的安排,办案人员的询问也并不多余,这些询问恰好会让他们感受到人情的温暖。而他们会在此后的审理过程中向办案人员表达出更多的善意。对被告来说,需要考虑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主要是如何知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与当事人沟通、交流,需不需要聘请手语翻译等。当然,如何尽可能地减小当事人的诉累是必须考虑的。询问原告时办案人员了解到,被告具有与他人进行手语交流和文字交流的能力,而其胞兄徐某亮既能手语,对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又很熟悉和关心。通过电话联系徐某亮,我们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徐氏兄弟如约来到法庭后,深切体会到了办案人员对他们充分而周到的思虑。徐某亮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积极配合审理。七月十八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均领取了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