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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一男子网络销售“假酒”被判刑

时间: 2016-09-09 09:15 点击量: 1906


日前,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第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淘宝网店、QQ以及微信为载体多次销售假冒“天之蓝”、“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白酒。2016年3月15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当庭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涉案销售金额共计104316元,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支付宝交易、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快递单据、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孝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日益发展,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有些人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严重破坏了公平、诚信的经营体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身试法,触碰道德与法律底线之人,法律将会予以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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