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下午,孝昌县人民法院院长肖中兴主持召开孝昌县某水泥有限公司不服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举行执行异议案件听证会,进一步落实了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大限度促进了执行案件公开、公正、透明,以实际行动践行阳光司法。
2008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孝昌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孝昌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水泥粉磨站全套辅助设备及整条生产线安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工作并经被告某水泥公司验收合格,该生产线于2009年度已经投入生产。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孝昌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水泥粉磨站全套辅助设备及整条生产线安装协议书》的约定及实际使用材料情况,经计算确定,该加工承揽工程总价款为2224852元,并列明清单提交给被告方。被告方仅支付款项(含第三方抵款)180000元,仍下欠原告款项1044852元。经原告多次向上述被告索要,被告方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依法作出调解后,被告仍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执行中,湖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孝昌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6月,湖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孝昌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遂提出执行异议。
听证会结束后,参会的当事人一致认为举行这样的执行异议案件听证会真正体现了孝昌法院公平、公正、公开处理案件的司法作风,确保了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执行听证会既能促进案件执行公开,又能加强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让社会各界了解了法院执行工作,把法院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下,阳光司法看得见,实现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赢公信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