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要把钱付给我妈,也不要把钱付给我们四弟兄的任何一个人,如果付了,我们四兄弟会闹出人命的。”说这话的是孝昌法院执行案件申请人周某的儿子蔡某,案件执行标的款已到位,法院是付还是不付?
2016年12月14日,闵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西周线行驶,行至周巷镇阳岗路段时,与对向车辆会车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将路侧行人周某撞伤至其住院,后经孝昌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责任。孝昌法院判决被告闵某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249980.28元。2018年4月1日,该院受理了申请人周某与闵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仅仅花了6天的时间,案件标的款执行到位。正当院财务室给申请人周某发放标的款时,却遭到周某儿子们的阻止,要求法院在他们四兄弟协商好的情况下付款。考虑到周某年纪大、领款了万一说没领款等问题,执行人员再次联系到周某所在村村委会、派出所、蔡氏四兄弟,在各部门齐心协力下,终于就周某领款与四儿子达成一致意见,由周某的四子蔡某负责领款及全部管理,同时相关部门也对周某的晚年生活作出指导性的规划,蔡氏四兄弟分别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握手言和。终于,这笔标的款顺利地付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