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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官法律诊疗团”活动实施细则

时间: 2012-08-23 10:04 点击量: 1776

   

孝昌法〔2012〕19号

孝昌县人民法院

“青年法官法律诊疗团”活动实施细则

机关各单位、各人民法庭:

经院党组研究,本院已成立 “青年法官法律诊疗团”。为长期、有序、可持续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供准确细致的法律服务,特制定如下活动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为实现“五个孝昌”及孝感经济腾飞贡献青年法官的青春和力量。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一条:本院青年法官(包括非审判岗位的行管后勤人员),均应积极参加“青年法官法律诊疗团”的社会法律服务活动。

第二条:“青年法官法律诊疗团”团长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爱国担任。下设办公室,成员黄芳、闵杰、祝荣、张伟、王冠、严蔓,具体活动的组织由黄芳同志负责。

第三条:“青年法官法律诊疗团”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组、老年人、妇女权益维权法律服务组、企业职工权益维权法律服务组、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组、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服务组、后勤保障宣传组等六个组(各组青年法官名单附后)。每次法律诊疗活动由各组组长选派成员参加活动。各组在参与社会服务活动时,应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二、服务方式及步骤

第四条:办公室在活动开展初期印制联系法官与对接企业、社区(村庄)、学校负责人电话号码的“法律服务联系卡”。向社会公布“法律诊疗专线电话”;在重点乡镇社区司法所成立“法律诊疗点”;在学校成立“法律诊疗点”实行“一卡、一线、一点”的“三个一”服务方式。

第五条:每月20日至30日由办公室联系一至两家企业或学校、基层组织制定下个月详细的活动安排,针对联系的企业实际法律需求拟定活动时间、目的、内容、方式等,报团长批准。活动实施前10日由办公室通知应参加的各服务组,各组组长负责联系组员。活动完成后,每月15日由办公室形成文字汇报材料及汇总当月电子图片报告团长,并于当月20日向市中院报告。

第六条:针对联系的服务对象提前提出的问题和课题涉及到个案或较为敏感的,办公室立即指定专人准备服务资料和课题内容,以便答疑。

第七条:针对服务对象提出一般性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诊疗团”可做现场解答,对涉及个案和重大法律问题,须经各组集体讨论提出建议,报请团长审批,适时出具书面法律咨询建议书或口头建议。

第八条:诊疗团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设专人建立工作日志和台账,对每一次活动的服务时间、参加人员、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诊疗问题的方法及意见、服务对象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服务对象对诊疗团的评议都要记载。每季度对工作日志进行台账汇总以便备查。各组亦应当设立相应工作日志和台帐备查。

第九条:“诊疗团”各组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开出《法律咨询建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办公室留存、一份由各组留存,一份由服务对象留存,实行统一编号。

第十条:“诊疗团”各组针对服务对象需求,需建立长期的法律咨询机制的,由团长确定具体的专业性较强的法官与服务对象建立长期法律服务关系,同时向服务对象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服务对象可随时根据联系卡的联系方式,向法官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诊疗团”各组向服务对象发放的法律服务联系卡后,服务对象以联系卡载明的联系电话向法官咨询法律问题时,对一般性法律常识和程序性问题可当时答复,对涉及个案和社会敏感问题需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并报团长同意再做答复。

第十二条:“诊疗团”各组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经办公室报请团长批准,在服务对象办公场所设立法律服务咨询点的,各组应适时或每月于固定日期不少于2次驻点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服务的答复要求应遵从第十条。

第十三条:“诊疗团”各组驻点人员必须遵守驻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干扰驻点单位的日常活动和办公经营。

三、要求及纪律

第十四条:“诊疗团”的各种法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为行动标准。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信仰。

第十五条:“诊疗团”各组成员必须按照团长和办公室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各项工作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诊疗团”各组成员进驻服务对象场所开展服务需悬挂横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小徽章。

第十七条:进行法律服务时,服务法官言语要严谨,简洁,答疑时要将法言法语和地方通俗语言相融合,确保服务效果和质量。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诊疗团”的各种方式的服务活动不得给服务对象增加经济负担,杜绝一切宴请和礼物。

第十九条:“诊疗团”的各种方式的服务活动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必须经院党组安排或者批准,任何成员不得私自接受采访和对外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诊疗团”各组成员的法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附:各组组长名单及各组青年法官名单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组

组长:黄芳

成员:陈晓强、刘再华、范波涛、田振雄、杨晓燕、严蔓

老年人、妇女、军人权益维权法律服务组

组长:黄登高

成员:刘新元、徐勇、黄书芳、吴国东、郑飞、陈静

企业职工权益维权法律服务组

组长:余海峰

成员:鲁学安、张伟、刘国民、丁凤兰、孙雄健、余冬梅

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组

组长:季海林

成员:丁耀东、刘理东、王红霞、周志强、杨凯、刘菊梅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服务组

组长:姚建新

成员:田毅刚、陈新舟、柳翠红、祝荣、陈育明、晏由进

后勤保障宣传组

组长:汪新元

成员:蔡琴芳、闵杰、彭向锋、许杰、王冠、万丹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青年法官  法律诊疗团  实施细则

抄送:市中院,本院领导。

孝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印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