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七青年音乐会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被判刑
本是为朋友庆祝生日,却在音乐会所故意闹事,4月27日孝昌法院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黎明(20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2012)鄂孝昌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黎明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丁再哲(24岁)、董章哲(21岁)、李星星(23岁)、施行行(20岁)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刘洋(20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袁承志(18岁)被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黎明、丁再哲、董章哲、李星星、施行行、刘洋、袁承志等人受人邀约窜至孝昌县某KTV音乐会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在301及338包房内外砸啤酒瓶、烟灰缸、酒杯、茶几等物,造成音乐会所无法正常营业,部分物品被损坏。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为1085元。
另查明,2013年3月30日,七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音乐会所法定代表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对七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无事生非,在音乐会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七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给付经济损失5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对其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