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陈某在本地某房地产开发部看中了一套待售房屋。该开发部负责人王某称房价每天都在涨,但只要交了押金签订了认购书,就能以当时的价格为其保留这套房屋。陈某当时交付了2000元。两周后陈某去购房时却发现已经无法以当时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屋。遂要求王某退还之前交付的2000元,但遭到了拒绝。陈某无奈诉至城关法庭,请求追回当时交付的2000元。
接到陈某的诉状当天,办案干警就赶往该房地产开发部找到了负责人王某。王某称当时陈某并未签订认购书,只是说过两天再来。开发部也按规定为其保留了一个星期的房屋。但陈某一直拖延,迟迟不来认购房屋,开发部遂将房屋另售他人。
庭审中,陈某除提供了开发部收到其现金2000元的收据外,没有其他证据。开发部亦称该2000元系预付购房款,并非押金。法庭遂认定,开发部预收陈某购房款,却无房售给陈某,其收取陈某2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不当得利。经办法官建议双方调解,开发部听从了法庭的建议,当庭退还了陈某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