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假借租房实为盗窃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所犯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刘某某于1955年8月出生,孝感市开发区某村人,文盲。201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欠人赌债,被人逼债的刘某某便起了歪心思,以租房的名义趁“房东”不备实施盗窃。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乘车来到受害人万某某家中,称其儿子在京珠路上做工程,带有十几个工人急需租房。万某某遂领着刘某某看家里的空房间,刘某某假装看了房间说租,并要求受害人把房间的东西搬出去把房间清理出来,万某某在清理房间时,刘某某看到有匝钱夹藏在衣柜衣服内,趁其不备盗窃万某某现金5000元(用于还赌债)。钱到手后,刘某某交给万某某200元钱要其买菜,说晚上工人们要过来吃饭,随后二人一起在路边拦了一辆三轮车,中途刘某某称其有事先下车逃逸。经查,刘某某分别于2012年农历冬月和2013年5月8日,以租房的名义盗窃现金15000元、2000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孝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庭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