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高达千万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各得其所,公司得以存续发展,有力地保护了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孝昌的经济秩序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6年4月,该院受理原告吴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湖北某植物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饶某某、陶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该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的相关管理章程未能及时健全,股东会议无法及时召开,即使召开也无法对相关问题予以处理,股东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吴某某、张某某在无法参与到公司的运行管理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为保护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权益,同时考虑到解散公司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冲击,承办法官决定做各方工作,以尽可能维持公司继续经营而不至于解散。2018年1月31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饶某某、陶某某自愿将各自在湖北某植物园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全部股权共作价1100万元转让于原告吴某某,原告吴某某随后给付了相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