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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时间: 2017-08-09 16:42 点击量: 1021

孝昌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农民工忙碌一场最终领“白条”,包工头四处“躲猫猫”不见踪迹。8月3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与孝昌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部队项目部负责人余某某签定了某部队幼儿园的施工合同,同年12月,杨某带领孙某某、孙某文、孙某等多名民工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5年2月16日,杨某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从余某某处支取工程款40000元后,携款返回重庆老家,并将手机关机,导致杨某拖欠孙某某、孙某文、孙某等十名民工劳务工资共计47850元人民币无法结算。孙某文等人于2015年4月8日投诉至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孝昌县劳工保障监察局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8月11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杨某核算并支付所欠民工工资47850元。在杨某仍然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将此案移交孝昌县公安局,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孝昌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侦查。2016年1月28日,杨某委托其姐夫曾某某,在孝昌县劳动监察局的监督下,支付拖欠孙某某、孙某文、孙某等十名民工的劳务工资共计47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工资,确有悔罪表现,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