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周巷法庭圆满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原告况某某从陈新舟法官手中接过被告沈某某当庭交付的10000元赔偿款时,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件由于没有投任何保险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审执有机结合终于划上了句号。
该纠纷的起因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2015年3月6日10时许,原告况某某乘坐丈夫马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沈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况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某负次要责任,况某某无责任。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双方当事人经交警部门、所住村委会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6883元。陈新舟法官受理此案后,却发现了该案的两个特殊之处。第一,双方当事人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与三者险;第二,双方当事人均系普通村民,家庭条件均不宽裕,加之肇事车辆没有投保,赔偿金的执行将会成为一大难题。随后,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动员了各方当地村干部与亲友,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结案。在经过数次庭前庭审庭后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沈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当庭支付,况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周巷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审执有机结合。在审理阶段不是就案办案,不断增强前瞻性,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注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增强执行风险意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能当庭调解给付的尽量当庭给付,不能当庭履行的,引导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实现审执有效对接,便于今后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