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案件。该院通过司法建议,促使保险公司接受调解,与被告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返还赔偿款45400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履行了徐某某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赔付责任后,以无驾驶证为由,向车主黄某某、驾驶员徐某某追偿。孝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注明的保险人为孝昌支公司,加盖的印单为孝感中心支公司,而履行赔付义务的为湖北分公司,保险人与履行赔偿义务人不一致,孝昌法院悉向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保险公司调整内部管理规定,所签发保险单保险人名称与印章、履行赔付义务时主体均应当相符,明确公司对外行使追偿权,保障公司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于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