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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零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督导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时间: 2014-07-06 14:33 点击量: 1172

      大家好,我叫邓小零,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作为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很高兴有这样一次机会跟大家一起交流学习,我把孝昌法院的庭审工作情况简单地向大家汇报一下。

一、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

1、阳光审判,让人民群众从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开透明、感受到公平正义。

孝昌法院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尤其注重庭审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以庭审的质量为依托,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量刑规范化活动实施以来,庭审模式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相比以往有了重大变化。针对这些变化,对于符合公开审理条件的案件,首先,院党组多次组织内部考评,定期或不定期的观摩庭审,并予以评分,给出具体意见,参与庭审的人员在庭审结束后要自我点评,查找缺点和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进行完善。其次,我院还针对影响比较重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及人民陪审员进行旁观,庭审后再组织集体讨论,争取将庭审活动的教育效果发挥到最大。并且,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多次庭审评议中,我院专门制定了庭审评议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具体业务,并安排专人负责后勤保障,共同协力,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比例加大,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做到公正高效。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和情形做了大幅度的改变,今年以来,孝昌法院刑一庭共审理刑事案件45件64人,其中,简易程序审理31件,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数有大幅度提升,充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首先,明确庭审重点,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但是,简易只是简化,不意味着草率,同样需要非常慎重。无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之前,都要充分地阅卷,并有阅卷笔录。如我今年审理的被告人王天才盗窃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对于盗窃的细节,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并且公安机关的到案情况说明不具体,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召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及时要求办案单位出具具体的清晰的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不仅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盗窃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也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并当庭宣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3、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陪审率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确保案件审判的质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孝昌县现有人民陪审员56人,对于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非常慎重地选择陪审员,充分发挥陪审员的部门、专业和调解优势,尤其是在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庭审之前,要求合议庭成员充分阅卷,对整个案情有充分地了解,真正深入到案情中。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制作庭审提纲和发问提纲,明确庭审思路,充分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助,将合议庭的功能细分,每人负责哪一具体部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配合功能。

   

   4、法庭教育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体现惩罚与教育、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往往有法庭教育环节,这一环节通常由陪审员完成,在了解案情,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环境、作案动机以及作案后的态度的情况下,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束之以法,让被告人的内心受到深深地触动。保证被告人依法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看似一个小的环节,其实是对被告人是否真正认罪、是否真诚悔罪的补充和完善。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有一个模糊的认识,而在最后陈述阶段,通过对自己行为的认识,通过对法院处理上的请求,使被告人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与应判处的刑罚,从而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目的。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或辩护人出示证据的条理性不强,应该依照证据的种类,逐一出示证据,或者分组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从而严格掌控庭审的节奏、合理引导庭审的进行。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内容,交被告人或辩护人质证后,对于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有时没有当庭进行归纳认证。对部分证据的认证不力,目前公诉机关在移送案件的同时会将案卷一并移送,但庭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新证据、新情况,对该部分证据的当庭认证就可能出现困难。尤其是有辩护人介入的场合,辩护人自行调查的证据,并未在庭审前与公诉人交换证据,庭审过程中提交后,公诉机关就可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等发表意见,部分可能有关案件定性或量刑的证据提交后,如果当庭不能认证,无疑会减弱庭审功能的发挥。

   为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尽量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通知辩护人或公诉机关提前将有关新调取的证据进行出示并交换意见,以庭前会议的形式对有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避免庭审活动的拖沓。

2、在法庭辩论阶段,部分辩护人多次重复发言,经制止并要求其简洁进行后,仍然重复发言,并对带有情绪性的语言制止力度不大。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部分公诉人会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庭教育部分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对该部分也制止不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庭审前就表明观点,希望庭审活动以简洁明快的程序进行,避免重复发言或发表与庭审意见无关的话语,对违反法庭秩序或不尊重审判法官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审判长要围绕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既注重维护中立形象,又合理引导控辩双方的发言,掌握好庭审节奏、把握准争议焦点。对于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及时制止。着重加强对庭审辩论过程中量刑部分的比重,公诉机关出具了量刑建议后,由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自己的意见,结合控辩双方的第一轮辩论,归纳辩论焦点问题,繁简得当,引导控辩双方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进行第二轮或第三轮的辩论,提高庭审效率,使庭审逻辑清晰。

3、对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落实力度不够。虽然证人的证言和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已在案卷中,但是涉及到一些对定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的细节问题,如果证人或鉴定人能够出庭作证,在接受询问的情况下,能够对细节问题和专业问题作出清晰的准确的说明,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但鉴于时间和经费的问题,大量的证人和鉴定人并没有出庭作证。

 为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尤其是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通过提前通知相关个人,并取得其所在单位的支持的情况下,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也确保了案件的质量。

       4、被害人出庭问题。

   

三、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学习。

随着社会形势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一线的审判人员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样重要。如果省高院、市中院能够组织刑事审判人员集中学习,尤其是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学习,效果会更好。另外,基层法院的刑事办案人员也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通过到兄弟法院学习观摩,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审判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强化配合。

刑事庭审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不仅仅是法官,包括公诉人、法警和辩护人,都要全力配合,才能取得圆满的庭审效果,那就需要各个部门的交流、配合和互动,力争把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做到最佳。科技法庭的使用,对公诉人出示证据、法警押解被告人、传递证据以及书记员庭审记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更需要各个部门的人员也要加强责任感、加强学习、加强配合,才能确保每个环节都没有疏漏、没有瑕疵,才能确保庭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