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5月22日,被告余某某在花园镇关王菜市场用一张20元面值的假币买菜时,被菜贩晏某某发现后将其抓获,扭送派出所后,从余某某身上搜出20元面值的假币11张,随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搜查出面值不等假币1000多张,金额共计人民币12670元。此外,2016年1月、2017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均因诈骗罪分别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仍藏匿于家中并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在本院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人民币是我国的唯一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密切的关系。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保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拒绝使用假币,一旦发现假币,及时交予银行处理,共同维护人民币的良好信誉,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