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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人民法院关于民生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报告

时间: 2016-08-30 11:50 点击量: 1142

孝昌县人民法院

关于民生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报告

 

(肖中兴)近年来,法院在县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以及上级法院指导关心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个主线,以“公信法院、民生法院、担当法院、效能法院”建设为载体,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发展大局,坚持为民司法回应群众诉求,坚持规范司法狠抓审判管理,坚持公信司法提高队伍素质,高度关注民生工作,坚持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审理执行好涉民生案件,排解民争、化解民怨、保护民权,维护民利。

一、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共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438件,审结6935件,结案率为93.24%。受理执行案件1286件,执结963件,标的4870万元。在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上诉189件,上诉率2. 7%。二审法院审结185件,其中:维持一审裁判(含二审调解和撤回上诉)156件,占82.54%;改判21件,占11.11%;发回重审8件,占4.32%。为了统计调研方便需要,我们将问题集中、矛盾突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拆迁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服务合同(包括物业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员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十一类民商事案件作为重点民生类案件进行量化对比研究。

1、案件总体情况。2013年、2014年、2015年审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分别为2299件、2461件、2678件,其中重点民生案件数分别为1237件、1467件、1644件,民生类案件从数量上看,2014年比2013年增加62件,上升5.01%;2015年比2014年全年增加217件,上升14.79%。2016年1-7月份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962件,审结1023件,从所占同期民事案件比例来看,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了19.34%和21.42%。

2、案件分类比较情况。从统计数据来看,所审理的重点民生类案件中:①增长幅度最大的是供用水、电、气、热合同案件和服务合同案件,2013年共审理了800件供用水、电、气、热合同案件,2014年增至1023件,增长率为27.87%,2015年共审理了452件;②2013年共审理合同案件769件,2014年增至949件,2015年又增至1081件,增长率分别为23.41%和13.9%;③而婚姻家庭持续呈上升趋势,2013年共审理了478件,2014年增至692件,2015年又增至852件,增长率分别为44.77%和23.13%。而其他类案件则比较稳定,增减幅度不大。在11类重点案件中,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重最大。

3、不同地域分布情况。总体上来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各乡镇所审理重点民生案件中均占据较大比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城关法庭和院机关占加大比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法院整体中占较大比重。

4、群众满意度情况。每年审理执行民生类案件调撤率2013年为81.2%,2014年为83.3%,2015年为84.5%,每年上浮约1.1个百分点。在判决案件中,上诉率2013年为17.78%,2014年为18.25%,2015年为20.03%。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院民商事案件及重点民生案件的统计分析对比,我们发现在涉民生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如下特点。

1、涉民生案件范围广、类型多、所占比例较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涉民生案件内容丰富,涵盖了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公共管理等多个领域。既涉及与百姓自身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传统民事案由,又涉及劳动争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服务合同纠纷等商事领域案由,还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由,可谓五花八门,品类繁多,各类案件综合起来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颇大,有时达到了法院全部案件的二分之一强,而且案件数量和比例逐年有所增长。

2、涉民生案件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利益驱动性不断增大。当前社会处于转型、调整、变动时期,利益交织,价值观碰撞,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更多的矛盾纠纷体现在涉民生案件中,最后汇聚到法院。这些案件与以前的传统案件相比,矛盾十分尖锐,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呈现出多层次、多线条、人为隐蔽的法律关系。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为例,在孝昌这样的小城市,以前几万、几十万的财产分割可能不会很复杂,调处也可能不会有太大的阻力。但是,现在动辄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财产分割、继承不但对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从客观上激化了矛盾,从而增加了很多人为的阻碍,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3、涉民生案件呈现群体性、潜在性、突发性的特点,牵一发而动全局。传统涉民生案件中,个体利益诉求居多,少有群体诉求。而当前涉民生案件中,既有出于个人利益关系引发的纠纷,也有群体利益所求。而且群体诉求之间联系紧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组织性。很多案件,刚一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很难发现其潜在的群体诉求,表现为一个或几个个别案件,但是其身后是很多利益相同者在持诉观望,一旦这一个或几个案件处理符合其期望,众多案件就会蜂拥而至;而当处理不当时,就会引发群体矛盾,形成群体性信访。在重点民生案件中,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拆迁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都存在这种群体性、潜在性、爆发型特点的类型案件。以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该类型案件集团诉讼较多,业主作为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基于相同的地位和利益诉求容易形结成联盟,从而产生群体效应,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4、涉民生案件存在难处理、易激化、扩散快的特点,经常会引来来自网络媒体的舆论压力。由于对利益的诉求过高,也有着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衡的不满,导致涉民生案件在处理上难度很大,当事人出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先入为主的抱着挑剔的态度进行诉讼,使案件的审理十分困难,当事人的心态不稳定,矛盾很容易激化。而且涉民生案件很容易引起社会特别是媒体的关注,加之网络媒体的快捷、通达、发散的特点,案件的处理情况往往会被随时传播到网络上,引发讨论和围观,审判压力很大。

5、涉民生案件中的新矛盾、新情况、新问题多发,对法官的应对能力提出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涉民生案件的内容和类型也在发生变化。从以前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发展到现在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供热合同、物业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劳动合同案件,其争议内容多涉及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合同后追索报酬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同一劳动关系,容易引发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中,一般在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后,都会产生后续的案件。

6、涉民生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不平衡,极易引发信访。新类型涉民生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如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供热合同、物业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案件中的农民工讨薪案件都是如此。他们由于受制于地位、年龄、文化程度等不利因素,在收集证据、回避诉讼风险、运用证据规则、理解适用法律、选择救济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能力欠缺和不足,导致诉讼对抗的不均衡。对这些弱势群体缺乏保护和疏导,就会导致诚信缺失,也易引发信访案件。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该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运用和谐的司法手段,维护和谐的司法秩序,追求和谐的司法价值,为和谐孝昌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发现事实+公正裁判+助力执行=尽最大力度救济民权

民生案件诉诸法院,群众最关心的是其权利是否得到救济。但法院的审判终究不能如行侠仗义、劫富济贫那般恣意,它必须尊重证据和事实,恪守法律和法理。这于攸关生活、生计的一方当事人却往往是其弱项。所以,我们要求法官做到:

 一是有针对性地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 针对民生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特别强调法院和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注意抓住案件疑点,引导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注意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努力查清案件关键事实。尤其在当事人较情绪化、不能理性对待举证义务时,也坚持耐心引导。

二是在案件处理上强调合情合理合法。 在审理民生案件时,适用法律更多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即要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得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如注重合理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线,防止公权损害民生利益。看司法救济是否尽可能充分,体现填平原则,如果赔偿请求人来自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市,就适用城市的赔偿标准。如果误工费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不是就此不赔,而是参照其具体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业的,则参照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误工费。

三是努力帮助当事人及时全面实现裁判权益。及时执行民生案件体现在优先受偿、快执快结上。一方面贯彻落实涉及民生方面的优先权规定,如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消费者权益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另一方面是以特事特办的精神使其尽快得到工资、补偿、赔偿款,不因我们的执行不及时而使当事人的生活生计难以维系。去年以来,我院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136件,金额600多万元。全面执行民生案件体现在保持强势、敢于碰硬上。加大财产调查力度,深挖财产线索,彻查资产情况,对妨碍执行、逃避执行给予严厉制裁。去年以来,共执行社保费案件48件,到位金额120多万元。

2、司法救助+便捷诉讼+降低成本=尽最大可能减轻民负

民生案件本来就事关当事人的生活生计,他们同时遭受权利贫困和经济贫困的窘境。所以在其诉诸司法的过程中尽可能减轻其负担。

一是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当事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因灾致贫领取救济的对象,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宽掌握对自身经济状况的证明要求,简化相关手续,避免弱势当事人承担过重举证负担,对减免依据不是很充分的往往先采取同意缓交的方式,使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消费不起法律保护这一生活必需品。三年来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80余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120余万元。司法维权工作全面开展,各个专门“维权合议庭”对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以及涉军等案件,加快审判进度,加大执行力度,共审理维军案件2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56件,为农民工及下岗工人追回劳动报酬526万元

二是让群众享受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打造“半小时”诉讼服务圈,高标准建设9个标准化数字法庭、1个执行指挥中心、1个数字化审委会会议室、视频接访中心和诉讼服务中心,实现所有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视频同步直播、网络平台互动,并自动备份保存,为当事人远程审判提供了方便;安装了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文书信息屏蔽软件。加强信访、立案“文明窗口”建设,优化服务环境,为涉诉群众上门立案446件,巡回审判案件1262件,使群众参与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坚持实施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免费提供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

三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注意告知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风险,对因法律认知能力原因导致的请求标的额明显过高的情形,告知其诉讼费承担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对能合并审理、一并裁判的尽量合并审理、一并裁判,对可以一并提出的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一并提出,切实减轻当事人因分别诉讼、另行起诉所增加的讼累。对审计、鉴定、评估费用超过或接近争议标的额,或相关费用明显过高不符合诉讼经济要求的,引导当事人改用成本较低的证明方式,法官尽可能不使用审计、鉴定、评估手段,而是运用经验酌情认定,减轻当事人在事实证明上的负担。

3、了解目的+尊重选择+满足需求=尽最大诚意尊重民愿

审判和诉讼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审理民生案件更需要法官以最大的诚意去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诚意是群众情感的体现,也表现为亲和的态度和作风。有诚意才能提高服务民生的针对性,帮助其实现民生愿望。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了解诉讼目的和真实意图。民生案件中弱势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其诉讼行为与真实意图往往会有差异,所以我们鼓励法官以自己的经验来探求其诉讼行为的真实目的。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有歧义时,我们通过询问、释明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消除歧义,明确表达自己的诉讼主张。如果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没有针对对方主张,或没有涵盖对方所有要点的,我们通过提示方式,促进当事人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实现诉讼目的。如果当事人本人的意见与代理人的意见不完全一致,我们不简单地以一方为准,而是引导双方进行沟通,统一诉辩主张。

二是合理引导,尊重当事人选择。凡是民生案件审理中的重大程序和实体问题,如涉及举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我们都向当事人讲清诉讼行为后果,讲清最佳的解决途径,既不包办代替,也不主观臆测,而是让当事人自己选择,并尊重其选择。如发现当事人在诉讼观点的表达上前后矛盾或有所顾虑,我们引导当事人消除矛盾和顾虑,促进其作出合理决策。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明显有误的,我们向其耐心解释,引导当事人正确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如果案件涉及请求权竞合问题,我们讲明不同选择可能带来的不同后果,让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权利保护的途径。

三是尽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诉讼需求。民生案件当事人的需求往往会有别于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我们针对当事人案件快审、简审的需求,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实行繁简分流,去年以来共分流案件 1941件,简审快审案件的平均时间今年上半年为31.3天。针对当事人的告状、申诉等需求,我们坚持窗口立案,只要当事人材料齐全便当场立案,并确定审理合议庭、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立等可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针对当事人的联系法官、递交材料、查询案件、咨询法律等需求,我们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专门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针对当事人查询法律法规和图书资料的需求,我们开设了公众电子阅览台和案件查询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服务,将其作为法律适用公开的有效载体。

4、多元调解+及时审执+案结事了=尽最大努力解除民忧

民生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有三方面担忧,一是担心胜诉没有把握,二是担心审理拖沓,三是担心案结事不了。为了解除这三方面的担忧,我们的做法:

 一是尽量通过多元调解解决纠纷。调解因为自愿协商的特点当事人对结果的可控性要高于裁判,所以我们不仅坚持通过调解解决民生案件,而且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即在程序启动之初就着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不仅法官自身调解,还聘请资深退休法官、社区工作人员、专业人士等参与调解。今年以来,我院共调解民生案件599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尤其是调解法官和院外人士在调解过程中注意发挥“了解社情民意比较深入、掌握民生现状比较全面、具备基层经验比较丰富、情理法结合比较紧密 ”等优势,通过调解一揽子解决案件的审理问题和执行问题,消除了群众对诉讼结果没有把握,以及裁判后还有上诉、执行等问题的担忧。坚持把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将“孝文化理念”融入到司法调解工作中,为调处赡养案件注入新的活力;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初步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新思路,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考量办案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占72.4%的民事纠纷以调解结案、占78.9%的行政诉讼以协调解决、占84.4%的执行案件达成和解,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与执行和解已成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有效手段。

二是抓紧推进审理执行程序。民生案件弱势一方当事人通常心态都是拖不起、等不急,希望快速了结案件。对此,我们一方面是快速审理执行,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劳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一般是一天内立案,七天内审理,七天内执行,及时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另一方面,我们在审判流程管理、审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生案件的进度管理,防止对方当事人利用程序规定拖延案件审理、执行,对无需中止的就不中止,对不必要移送的就不移送,严格执行答辩、举证、申报财产期限,防止强势当事人因拖延而使对方生活生计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过去,我们发现有些民生案件虽然结案,但当事人会感到裁判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反复申诉、上访。我们分析原因,这其中既有审判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官主观努力上的不足。所以,一方面我们在结案前,都注重裁判结果和调解方案的评估,衡量其是否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以便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不少民生案件当事人所纠缠的问题是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事,不是法院和法官在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对此,我们做好案外延伸工作,不仅充分挖掘自身潜力解决纠纷,还注意主动寻求党委政府支持,注意抓住案件症结,注意把握解决时机,努力解决好影响其生活生计的实际问题,化解了多起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共接访314件次,排查稳控重信重访案件二批次12件,人大交转、督办的4件信访件已办理完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民生矛盾引发的诉讼案件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理好涉民生案件,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既是职责所在,也是民心所向。虽然我院在审理执行涉民生案件方面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审理执行涉民生案件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是“民生至上”的理念需进一步在干警头脑中根植。个别法官对民生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离真正做到“感情上爱民、实体上护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亲民”还有距离。

二是“关注民生”的要求需进一步落实到审判各环节。因案件数量多、当事人诉求高、案件牵涉利益复杂等原因,使法官对案件所涉及民生问题不够敏感,未将相关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另外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突出。

三是“保障民生”的效果需进一步在每件案件上得到体现。 有的是基于法官的司法能力,有的是基于案件的客观情况,从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反映来看,保障民生的效果还不够理想。

民生冷暖关系着民心向背,今后,该院认真落实改革措施,加大实践创新力度,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不断提升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强化司法服务民生意识,提高为民能力。强化“民生案件无小案,民生问题无小事”的意识,牢记群众观点,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这一主线,维护群众权益,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涉民生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着力提升处理涉民生案件的工作能力,做到想千方设百计,努力探究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不满情绪、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的能力,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有效救济作为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打造一支知晓社情民意、熟悉群众语言、掌握群众心理,善于与群众沟通,能够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法官队伍。

二是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沟通联络渠道,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与人民群众联系工作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对话平台,加强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审理民生案件的法官要经常性地深入社区、乡镇和基层单位,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使民生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可。创新涉民生案件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引导机制,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参加诉讼,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公正高效。要把沟通联络和自觉接受监督结合起来,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改进司法作风,努力做到司法举措惠民,诉讼活动便民,工作作风亲民,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化解“六难三案”。着力建设纵贯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全方位司法便民服务网络。在立案环节,开通民生案件“绿色通道”,优先审查立案、优先排期审理,为符合条件的老、幼、残、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尝试开通“民生热线”,向社会公开热线电话,由业务骨干轮流值班,解答群众针对民生案件提出的诉讼咨询。在审判环节,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尽力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以判压调”的误区;运用好速裁程序,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尽快结案,减轻各方诉累;对于案情敏感、矛盾可能激化升级的各类民生案件,注重与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基层政府的联动调解,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影响、信望等优势,尽早消除化解矛盾。

四是进一步打造民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和谐民生。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生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作为审理民生案件的首选方法,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大力做好民生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民生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前均应先经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使相当一部分民生案件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民生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公安、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职能作用,提高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效。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不断完善“六调联动”和“诉调对接”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质效。认真做好小额诉讼工作。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审判人员从事小额诉讼工作。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给当事人以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生权益服务保障机制,保护弱势群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案件的救急资助、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等制度。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努力实现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依托巡回审判开展延伸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亲民和全方位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