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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车辆

执行干警快速反应强制扣押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8-12-28 09:07 点击量: 2551


12月24日,孝昌法院执行干警快速反应,行动迅速,成功扣押“失踪”已久的被查封车辆,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可靠保障。

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孝昌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祝某、王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5224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网络查控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执行法官及时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进行了传唤,经询问,该查封车辆已被王某抵押给了案外人谈某。执行法官遂与谈某联系要求其交出该车,并向其说明非法占有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谈某经多次电话通知仍不愿交出,称王某因欠他债务已经承诺将车辆抵押给他,几天前刚拿到钥匙始终认为“这是王某抵押给我的车,你们如果开走了,那王某欠我的钱怎么办

12月21日,执行法官依法向下达责令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重申其妨碍法院执行的后果,并向谈某解释该车已经被法院查封,王某自行处理车辆的行为是违法的,希望你协助配合我们的执行工作。12月24日,谈某主动交出车钥匙和车辆存放地点。执行法官最终将车辆扣押回法院,并通知了被执行人王某,对王某擅自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下一步,孝昌法院将依法对王某的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维护法律权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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