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里辛苦奔走,垫付费用达334062.34元,代理的案件胜诉,要求支付风险代理费、垫付款及利息无果,十余载纠纷,由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郑某以公民身份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郑某作为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就其涉诉纠纷参加一、二审诉讼,如果胜诉则向原告支付标的款20%的风险代理费及实际垫付的费用、利息。后郑某履行了该协议直至二审终结,该公司胜诉,为此原告垫付费用共计334062.34元,后因该公司无力支付导致纠纷。
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不具有法律服务从业资格,系公民代理,双方对风险代理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依法应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只支付原告实际垫付的费用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