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法院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法院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法院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储存、处理、传递、输出法院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院保密工作部门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第六条 涉及法院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储存、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八条 涉及法院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九条 存储法院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法院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存储过法院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存储过法院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法院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法院有关保密标准。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法院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法院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