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22日13时许,徐某到孝昌县花园镇昌盛街被告人叶某租住的家里找被告人讨债时,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叶某持水果刀将徐某头部砍伤。经孝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2013年1月14日,被害人徐某与被告人叶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望明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