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刘艳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刘艳华在孝昌县松竹街以开“玫瑰园”休闲店的名义,容留、介绍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谋取不法利益。
又查明,2012年11月12日,刘艳华主动到孝昌县公安局兴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艳华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经孝昌县公安局侦察,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艳华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多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