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判处熊某(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2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在孝昌县季店乡张店村11组刘某某家中,与刘某(女)打麻将发生纠纷,二人在相互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朝刘某的嘴巴打了一拳,后双方被人扯开。经孝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事发后当天,被告人熊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诉讼过程中,2013年1月14日,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熊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