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本为娱乐场所供大家休闲娱乐之地,然而王某在KTV唱歌过程中为女服务员一事与潘某、黄某等人发生矛盾。王某为泄愤,遂邀约被告人韦某、曾某等7人持刀尾随黄某一行至孝昌县城区某夜宵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潘某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八级),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6月10日,孝昌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邀约被告人韦某、曾某一起持刀进行报复,造成被害人黄某受重伤、潘某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法院最终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