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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鱼“钓”大利 获刑失自由

来源: 孝昌法院 时间: 2014-07-24 15:56 点击量: 701

     近日,孝昌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钱财,孝昌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年八个月至-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131230日,四被告人以每斤5元购得草鱼苗,每斤4.8元购得花鲢、鳊鱼,租车将鱼苗运至受害人余某某承包的鱼塘,以每斤4.6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约定每称60斤鱼苗为-称,并用一条小鱼记录数字,在交易过程中,趁其不备,四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小鱼倒入计数桶里,致使虚增鱼苗重量10553斤,骗取余某某现金48543元。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钱某某、王某、钱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全部退出赃款,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孝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