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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环境保护遇上企业发展 如何审?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8-09-14 15:39 点击量: 440

2015年7月11日,某环保公司与孝昌县一电子企业签署废水治理工程合同,2016年初经孝昌县环保局同意工程试运行,2016年4月该工程通过了湖北省环保厅委托的孝感市环境保护局竣工验收,后因合作企业工程款未及时结清诉至法院。孝昌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电子企业提出反诉称该工程并未完全完工,且要求对质量不达标工程进行整改,并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部分。

一审判决该电子企业支付工程款2681075元并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付息并驳回其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发回重审。

在案件重审过程中,因该案较特殊,环保设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工程确有质量问题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法官在查阅大量相关有关环保规定资料,对案件整个过程进行详细了解并作阅卷笔录后,分别与双方进行谈话、协调,双方同意和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工程款三次付清,并就本诉和反诉心平气和做了处理,调解后环保公司立即申请解除对企业的保全措施。

国家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但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环境代价,企业发展是硬道理,环境保护是硬要求。我们所追求的发展是环境生态优良、全面可持续发展,企业应在环境保护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企业发展应以环境保护为基础,相辅相成才能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